北京人险〖1996〗234号
经研究,决定在市人才服务中心管理人事关系、存放人事档案的人员中试行养 老保险制度改革。
一、试行范围 在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存放人事档案、管理人事关系的各类人员(以下简称存 档人员)列入试行范围。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标准
聘用单位以本单位全体被聘用存档人员上月工资总额(国家统计局1990年1 号 令规定范围,下同)为计算基数,按17%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存档人员个人以 本人上月工资总额为计算基数,按3%的比例, 由聘用单位代为扣缴养老保险费。 无应聘单位的存档人员,以本人上月工资总额为计算基数,按20%思维比例缴纳养 老保险费。聘用单位平原人员平均工资总额、存档人员的工资总额高于上一年本市 事业单位职工月人平均工资总额2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
三、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办法
聘用单位和无应聘单位的存档人员每月3日前,按20 %的缴费比例向市人才服 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对于拖延缴费的单位和个人,中心 按日加收欠费额2&permil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单位和个人均按附表规定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今后,缴费绝对数由北京市机关 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根据本市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进行调整,于每年 7月公布。
四、建立个人帐户
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中心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 筹的存档人员建立个人帐户,并统一设置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号码(身份证号)。 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阶段,中心发给被保险人&ldquo养老保险缴费登记卡&rdquo。
五、个人帐户记录项目
(1)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2)从单位缴费中以被保险人本人月工资总额为计算基数计提的1%;
(3 )聘用单位全部被保险人月平均缴费基数高于本市事业单位上一年月平均 工资150%(含150%)至200%(含200%)的部分,单位以此为基数缴纳的养老保 险费的30%;
(4)个人帐户储存额利息。 利息按国家公布的银行居民一年期零存整取利率 计算。
六、存档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审批程序 集体委托存档单位,填写北京市人事局统一制定的《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 保险登记表》和《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名册》(一式两份,中心、单位各
存留一份),到中心办理投保审批手续,并确定缴费基数。 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凭本人存档卡办理投保手续,并确定缴费基数。
七、有关政策
1.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存档人员, 其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北 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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