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事局、各部委办局人事(组织)处、各有关单位人事部门:
2004年是全国高校、中专校毕业生人数继续增长的一年。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做好高校、中专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规定,积极吸纳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需人才,促进各类毕业生就业, 现就做好2004年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1、高校、中专校毕业生是十分宝贵的人才资源,是全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服务对象。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工作。各区县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高校、中专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03)95号]的要求,以推进我市"两个率先"和促进就业为目的,抓住机遇大力引进和储备人才。
2、坚持"市场导向、双向选择、政府调控、优化结构和素质"的原则,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引进高层次、紧缺专业毕业生及各类实用毕业生,重点做好南京籍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对我市特困家庭毕业生妥善加以安置。
3、普通高校毕业生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的我市均可接收;对暂未落实单位、愿意来我市工作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采取"先接收后就业"的办法;对非南京籍中专生,用人单位确需接收的,事先应报市毕业生就业办公室核准;对已派遣到外地尚未落户的往届毕业生,符合我市接收政策的,经单位申请和市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核准后,可办理接收手续。
4、对我市国有大型企业、重点企业集团、重点工程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引进毕业生,对南京地区新建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各类新设研发机构引进毕业生给予优先服务,各级人事部门和市毕业生就业办公室要主动与教育部门和有关院校加强联系,采取重点推荐、特殊专业人才定单式配送、组织进校招聘、确定毕业生实习定点单位、在校研究生实践基地和对在校生实行定向资助等形式,提高服务的有效性、针对性、及时性和原则性。
5、积极促进南京籍毕业生就业。各类用人单位新增的就业岗位,在条件相同或相近的情况下,应优先引进和吸纳南京籍毕业生;要面向南京籍毕业生,尽可能多地提供适合大专、中专学历层次的工作岗位,减轻这类毕业生的就业压力。当年未就业的南京籍毕业生,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回宁落户、免费存档以及《就业登记证》申领工作。对这类毕业生,市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要做好统计工作,积极争取企事业单位的支持,提供就业指导和推荐服务,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有关就业培训和到企业进行岗位见习实训等工作,提高他们的就业适应能力。
6、切实关心特困家庭毕业生就业,对市总工会组织认定的城镇特困职工家庭或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继续实行计划安置的办法。市里将按照面向基层、面向一线、专业基本对口或相近的原则,向有关单位下达安置计划,实行一次性安置。各用人单位都有责任和义务接收计划安置的南京籍困难家庭的毕业生,妥善安排合适的岗位和工作,并按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各区县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积极措施,解决好本地特困家庭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对符合规定条件、生活困难的未就业毕业生,经确认后,由有关部门实行临时救助。
7、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应在当年下达的进人计划内进人;按照有关规定,进人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聘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择优聘用。市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考试,可由市人事局统一组织,也可由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区县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由区县人事局统一组织。凡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领取毕业生接收函时,需附《机关事业单位进人计划凭证》。事业单位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使用自有资金接收高校毕业生,并按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办理人事代理及相关保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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