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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不接受推荐就业将被暂停低保

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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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建立促进城市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就业机制暂行办法》近日发布,该办法是为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工作的有效衔接,促进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低保申请人和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实现就业制定的。


    申请低保人员同时要办理就业登记

    政策:申请低保的人员经街道(乡镇)低保经办机构资格条件初审,符合送审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其办理就业服务登记。

    低保就业服务对象(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应到家庭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进行就业服务登记,填写《城市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就业服务卡》。

    解读:申请低保人员要到社保所进行就业服务登记,填写就业服务卡。


    正在享受低保的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政策: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低保申请人和正在享受低保待遇人员应当向街道(乡镇)低保经办机构出具劳动能力鉴定材料、残疾证等相关证明。

    在核实劳动能力过程中发生异议的,街道(乡镇)低保经办机构应当向区县民政部门报告,由区县民政部门委托区县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确属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所需鉴定费用由区县再就业资金负担;反之,由本人自行负担。

    解读: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低保申请人和正在享受低保待遇人员应当出具劳动能力鉴定材料等相关证明。


    低保就业服务对象本人只享受低保金

    政策:进行就业服务登记的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在接受就业服务期间,其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给予低保待遇。但低保就业服务对象本人只享受低保金,家庭其他成员在享受低保金的同时,可以按规定享受专项救助待遇。

    解读:家庭成员在享受低保金的同时,可以按规定享受专项救助待遇。

    
    提供三次就业推荐

    政策:低保就业服务对象进行就业服务登记60个工作日内,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其提供三次就业推荐。

    对低保就业服务对象中的“4050”人员及其他特殊就业困难人员,街道就业服务机构可优先推荐其到社区公益性岗位工作。

    解读:必须为其提供三次就业推荐

    
    自谋职业可享受社保补助

    政策:低保就业服务对象自谋职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享受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补助费:(一)符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自谋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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