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这也不是说原来的协议条款都不管用了。就业协议中的有关条款,包括合同期、服务期、试用期、福利待遇、工资、违约金等符合劳动法的内容,应当作为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但是劳动合同对于广大劳动者而言是为了确立劳动关系,其根本目的是获取生活必需品。一般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会造成劳动者经济负担的加重,甚至造成白白付出劳动的结果。所以,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不能简单套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对于没有享受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出资培训或者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不能约定服务期及其违约金。
而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两种情形,而且只有对于享受用人单位特殊待遇的劳动者,才能约定服务期。如果双方约定一般员工提前离职也必须支付违约金,这种约定是无效的。
虽然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都可约定违约责任,但是两者的适用范畴是不同的,此违约金亦非彼违约金。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据劳动法规和劳动合同,而不是就业协议。也就是说,假设毕业生在就业协议中与用人单位约定了违约金,但是从来没有享受过用人单位的任何特殊待遇,工作后如果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能违反劳动法规,仅以就业协议中的约定为由,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可见,就业协议中的违约金对毕业生选择用人单位有约束力,但未必会较大提高他们今后辞职跳槽的成本。
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要注意的问题
综上所述,就业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就业协议的签订不确立劳动关系,因此违反协议在法律上并不会构成一个大学生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违法情况。但是,这种情况确实反映了某些大学生对于承诺的轻视,从长远来看,这对于初入社会的大学生并不是一笔财富。毕业生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有关部门提供的就业协议只是一种示范性合同,而非格式合同,在法律上只是供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参考,即使是原先的限制性条文本身也并无法律效力,在标注了“建议”后,更加尊重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方的合意。双方签订就业协议时应当充分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平等协商。
第二,就业协议的内容不能过于简单,应按《上海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工作(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就业协议终止的条件、违反就业协议的责任等条款,进行明确约定,以免以后签订劳动合同时造成矛盾。
第三,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要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法律法规,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不能继续依赖就业协议。当然,劳动合同的内容既与就业协议的内容相衔接,又将更加详细和全面。
第四,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前不妨参考一下上海市劳动关系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编写的《劳动合同常用条款解读》。
相关链接
单位帮助办户口可设违约金吗?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合法设立违约金只有两种情况,即在劳动合同中有服务期限的约定和约定了保护商业秘密的条款。没有这两种情况,是不能设违约金的。在有关服务期限的规定中,只有“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三种情况,才能设立服务期,没有这三种情况,不
| 相关热词搜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