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眼又到了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签约高峰期。值得注意的是,今年有关部门统一制作的就业协议违约金条款标注了“建议”字样,即条款内容变为“建议金额不高于乙方月收入数”,此举意味着上海市毕业生就业协议违约金不再设上限。对于广大毕业生来说,这一消息到底是“利好”还是“利空”呢? 笔者认为,当事人在协议中设置较高金额的违约金,尽管会增强对双方的约束力(由此毕业生在签约时应更加谨慎,不要随便违约),但未必会使毕业生今后辞职跳槽的违约成本提高很多,所以总的来说是“利好”大于“利空”。
“违约金”太低难以约束对方
这是去年发生的一则案例。3所高校的17名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前夕向前来学校招聘的西安汇诚福州分公司投递了简历,此后通过该公司组织的笔试、面试、心理测试等重重关卡,最终于3月份与该公司签下了教育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他们本以为8月1日就能到已签订就业协议的公司上班。但在7月30日,他们却意外地接到了这家公司的解约通知。公司声称,解约的原因是公司近期在一项数额可观的工程投标中失利,没有能力接收这些大学毕业生。企业为此仅按就业协议规定给予每位毕业生2000元赔偿。
这2000元大概就是这些毕业生一个月的工资,但是这些毕业生已错过了寻找工作的最佳时机,他们的实际损失是2000元所不能弥补的。
但是,就业协议毕竟不同于劳动合同。前者是大学生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双方确定就业意向和权益的依据;后者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两者所适用的法律也是不同的。劳动合同受劳动法调整,如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不能随便解除劳动合同的,除非符合法定条件。哪怕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需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这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特别权利。而就业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签约一方当事人的身份还是学生,不受劳动法保护。尽管就业协议书一经双方签署生效,就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用人单位违约,只需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企业对解聘毕业生有恃无恐,甚至为所欲为。以至一些毕业生像上述17人一样,耽误了找工作的时机,吃了哑巴亏。
现在就业协议违约金不再设上限了,一旦真的提高了就业协议中违约金的数额,对于用人单位来说,约束力更强了,这对毕业生是有利的。当然毕业生如果再“骑驴找马”、随便毁约,也要付出更大的代价。所以毕业生在签约时应做好自己的职业规划,与就业单位充分沟通了解,走好职业人生的第一步。
提高就业协议违约金不等于提高辞职成本
不过,即使当事人在协议中设置了较高金额的违约金,对毕业生今后辞职跳槽未必会产生较大影响。这也要从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关系说起。毕业生就业一般分两步走:双向选择成功后,由双方签订就业协议,并经学校登记、鉴证;毕业后,毕业生凭学校报到证到签订就业协议的用人单位正式报到。正因为分两步走,毕业生就业协议和以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之间就可能有不一致的地方。
打个比方,就业协议好比是“出嫁协议”,劳动合同好比是“夫妻协定”。尽管这份“出嫁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婚后”的生活如何安排,还须由“夫妻协定”进行约定。《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需注意的是,学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就业协议约定条款,及时订立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并办理有关录用手续。劳动合同(聘用合同)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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