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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2007年接收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政策

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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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需出具单位证明,借住沪籍亲友住房的需提供户主的房产证或户口本、同意入住证明及户主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寄住证明,验原件);

  (6)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7)聘用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验原件)。聘用单位注册资金原则上应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

 

  2.市人事局进行审核认定,核定人才类《居住证》有效期限,并由市或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将审核认定结果通知申领人。

  3.通过审核认定的申领人到指定地点采集图像等信息, 须按规定缴纳人才类《居住证》工本费人民币25元,领取《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

  4.申领人按照《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的要求,领取人才类《居住证》。

  四、受理时间、地址和咨询电话
  详见上海市人事局政务公开网(http://www.21cnhr.gov.cn/)。

  五、其他

  不符合本办法申领条件的,可向本市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领从业类《上海市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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