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7)聘用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验原件)。聘用单位注册资金原则上应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
2.市人事局进行审核认定,核定人才类《居住证》有效期限,并由市或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将审核认定结果通知申领人。
3.通过审核认定的申领人到指定地点采集图像等信息, 须按规定缴纳人才类《居住证》工本费人民币25元,领取《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
4.申领人按照《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的要求,领取人才类《居住证》。
四、受理时间、地址和咨询电话
详见上海市人事局政务公开网(http://www.21cnhr.gov.cn/)。
五、其他
不符合本办法申领条件的,可向本市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领从业类《上海市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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