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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外来人才工作寄住证实施办法》的几点说明

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25
中华硕博网(http://www.china-b.com)全球500所高校指定报名中心--关于《上海市外来人才工作寄住证实施办法》的几点说明

                     

       根据沪人(1998)68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外来人才寄住证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 《实施办法》第二条所称外来专业技术人员或者管理人员是指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含中专)或初级以上职称, 并被用人单位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上的人员。

  二,《实施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本市范围内各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商社驻沪办事处,私营企业)以及外地在沪企事业单位。凡聘用外省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来沪工作,必须办理上海市外来人才《工作寄住证》。

  三,《实施办法》第四条所称市人事局授权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目前是指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

  四,《实施办法》第八条第1款所称的有关规定是指沪人[1994]11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从外省市调入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工作的意见》。

  符合引进条件者,办理《工作寄住证》三个月后,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到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引进手续。办理《工作寄住证》的人员。在本市连续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确属用人单位急需的人才,可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测评认定资格后办理引进手续。

  凡办理《工作寄住证》的人员引进来沪手续一律由办理《工作寄住证》的机构统一办理。

  第八条第2款办理养老保险的投保事项是指由办理《工作寄住证》的用人单位委托市人才服务中心为持有《工作寄住证》的人员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

  聘用期满后,外省市已建立帐户的,按规定即可转出,外省市未建立帐户的,可暂时封存,待帐户建立后可转出。

  凡在办理《工作寄住证》期间,在本市流动的,办妥终止前一个聘用单位手续后,按养老保险有关部门规定予以转接。聘用内,达到退休年龄的,统一按企业标准计发养老金。

  持有《工作寄住证》人员不得重复办理养老保险帐户,即在原籍未停办个人帐户缴费的,本市不予接受教收。

  第八条第4项所指的评定职称是指办理《工作寄住证》的人员中,档案已在沪人员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直接参加职称评审(认定资格);档案在外省市人员,可通过市人才服务中心外借档案或由当地公证部门提供相关的公证材料,参加上海市职称评审。参加职称评审须由个人提出申请,聘用单位申报材料,由市人才服务中心代为办理。

  五,第十条的年检制度是指用人单位或个人持《工作寄住证》到原办证地办理续签手续,逾期三个月不办者,其《工作寄住证》自然作废,工作时间也不连续计算。办理《工作寄住证》期间,合同期满,《工作寄住证》由用人单位收回并上交发证机构。

  六,《工作寄住证》期满后,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需继续聘用的,由用人单位到原申办机构续办延期手续,《工作寄住证》的有效期应和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合同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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