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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7月8日 17:00 云南省公安厅与人事厅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对我省毕业生流动人员公共户口管理作出规定。 按照规定,毕业生流动人员的范围如下: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聘用,无居住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分配、安置到非国有企业就业暂无居住地的中专以上毕业生;待业的中专以上毕业生;外国企业驻滇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辞职、辞退或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它流动人员。 按要求,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尚未建立公共户口的,要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流动人员公共户口,各级公安部门应及时批准。 通知明确提出,从省外引进的硕士学位以上人员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先将户口落在人才服务机构公共户口,再选择职业和单位。昆明市四区毕业生尚未落实单位又暂无落户地点的,其户口可落省、市人才服务中心公共户口,档案由省、市人才服务中心管理;其它地区生源,户口可落生源地人才服务机构公共户口,经批准后档案也可由省人才服务中心管理。 另外,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公共户口,不受落户数量的限制。落实了接收单位有居住地点的流动人员,应及时迁出公共户口。凡通过人才服务机构引进、交流的人员以及安置就业的中专以上毕业生,凭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流动调整调令及大中专毕业生工作介绍信,经县(市)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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