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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吸引出国留学人员来汉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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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精神,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发展科技、繁荣经济的新形式,根据国务院 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吸引出国留学人员来汉工作若干措施通知如下:

  一、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取得学位的留学生和出国进行较长时间进修、普通访问或高级访问、现 仍在国外居留的访问学者等留学人员,凡是愿意来汉工作的,不论他们过去的政治态度如何,一律热忱 欢迎,积极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建功立业的环境。   
  二、出国留学人员来汉工作,可以在本市长期定居,也可以在本市短期居留;可以自办、协办企业 和民间科研机构,以境外注册公司名义投资兴办企业,从事学术交流、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技术入股 、技术转让、合作研究、联合设计,也可以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到适合自己专业特长的单位工作;还可 以经过所在工作单位同意,在国外兼职或从事科研、教学活动。   

  三、出国留学人员来汉工作并在本市长期定居,一律由市人事部门按干部身份接转工作关系,并由 所在工作单位按优于国内同类人员的原则,确定工资水平(到本市企业工作的,工资可以比国内同类人 员高二至三级);获得硕士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资格)的,到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可免试录用, 所需编制、专业技术职务职数和干部、工资总额计划指标等,由市有关部门统筹安排;未获得上述学位 或职称(资格)的,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也不受指标或结构比例的限制,所需专业技术职务职数采取单列 的办法管理;由于出国留学中断工龄的,留学前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四、来本市长期定居的出国留学人员,在汉自办、协办企业和民间科研机构,或以境外注册公司名 义投资兴办企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办理有关登记发照手续,并按国务院和本市鼓励外商投资 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在本市东胡新技术开发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和民间科研机构,可以按规定享受该 地区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待遇;以经过本市专业机构评估确认的科研成果、专利、发明或专门技术,向本 市企业或科研院所参股,可以按同股同利的原则,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参股价值相当十万美元,接受 参股的企业或科研院所可以享受合资企业的待遇。   

  五、来本市长期定居的出国留学人员在汉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可以凭课题立项书向银行申请贷款, 由银行优先贷给。从一九九三年起,市人民政府每年拨出一百万元设立青年科技开发基金,优先扶持上 述人员完成本市安排的科技攻关、技术开发任务或从国外带回来的研究课题。从一九九三年起,除国家 有关部门拨给专项经费外,由市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每年提供与国家有关部门所拨资金相匹配的经 费,择优资助上述人员在本市开展科技活动或参加国际学术(技术)交流活动。符合条件的出国留学人 员来汉短期工作,由受益单位报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从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专项基金中拨款资 助。  

  六、出国留学人员在汉从事科技开发、实施科研成果取得明显效益,由受益单位按《市委、市人民 政府关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的若干规定》,一次性提取新增利润的10%予以奖励;从事科技开 发、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等作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由市人民政府给予重奖,授予市 管优秀专家称号,享受市人民政府专项津贴待遇,并根据工作实绩和实际达到的专业技术水平,破格评 聘专业技术职务。   

  七、来汉工作的出国留学人员携带配偶和在学、未婚、待业子女到本市长期定居,由市公安、粮食 等部门负责办理户粮关系和安排家属就业、就学,由所在单位按每户五千元(人民币)的标准,一次性 发给安家补助费,并给其中获得硕士以上学位或相当中级以上职称(资格)的优先安排住房。从一九九 三年起,市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一批住房,按“解困”房价格出售给出国留学人员所在工作单位或出国留 学人员本人。在国外正规大学(学院)注册学习毕(结)业、进修和访问(包括合作研究)一年以上的 出国留学人员,来本市长期定居和工作,经海关批准,还可以用现汇免税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一辆。   

  八、出国留学人员在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限届满或完成工作任务,要求出国(境),由市有关部 门按照来去自由的原则和有关规定,优先办理有关手续。                     
                                 武汉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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