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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校非津生源毕业生进津就业实施办法

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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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津教委就业(1999)4号“关于放宽非津生源应届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进津条件的通知”精神,为更好地满足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要,特对普通高校的非津生源本科以上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优秀、身心健康的应届毕业生进津就业的条件及办理程序等问题做如下具体规定:

  一、毕业生进津就业条件: 思想进步,作风正派,学习成绩优秀,身体健康。 获学士以上学位。 普通本科以上毕业生的非委培生、定向生、省市互培及自费生。

  二、符合以上基本条件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优先考虑批准进津:

    1、在校曾二年获校级及以上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2、中共党员。

    3、两年或两年以上获得奖学金。

    4、经省、市级有关技术部门、专利部门认定的有创造发明、技术改革、产品专利。

    5、所学系本市高校缺门专业或社会急需专业。

    6、父母有一方是天津知青或支边三十年以上人员。

    7、接收单位系本市重点国企或艰苦行业、农村地区、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

    8、毕业院校系教育部或部委所属重点院校。

  三、毕业生进津就业审批程序:
    1、各用人单位必须于每年三月底前将毕业生需求计划(含本市外地生源)归口包主管区、县、局(总公司)。由区、县、局(总公司)汇总后,统一报市教委就业处审批。未报需求计划单位不予派遣。

    2、市教委、市计委根据本年度社会经济需求与毕业生资源情况,特别考虑本市重点国有大中型企业、高新科技产业的需求,确定本年度我市重点引进的专业毕业生。

    3、各区、县、局(总公司)、高校于每年4月上旬统一到市教委就业处领取毕业生进津就业申请表。由其发给下属用人单位或毕业生。无上级主管的单位可直接到市教委就业处领取。学生与用人单位要如实填写申请表。本市院校毕业生要到学校教务部开具三年的学习成绩单(加盖公章、复印件无效),并将成绩单及就业协议书、推荐表、在校期间的获奖证书、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证书以及相关材料交学校就业管理部门审核后一式二份报市教委就业处审批。外地院校毕业生要将以上材料经所在院校审核后交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确定毕业生递交材料齐全和符合要求后签字盖章,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市教委就业处审批。来源于边远省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毕业生要征得本省同意并出具省审批同意函。市教委在五月二十日前将审批情况通知学校或用人单位。

    4、各学校和用人单位将天津教委批准进津就业人数上报主管部门,列入当年就业计划。毕业生凭审批后的申请表及报到证到津就业。市教委审核有关计划后,办理报到派遣手续。

    5、毕业生在市教委办理报到派遣手续后,再到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办理进津落户手续。

  四、其他问题:

    1、外地生源毕业生进津就业工作的申报,审批工作在每年的5月底结束。

    2、外地生源毕业生进津就业报到派遣后,不再改派。凡要求改派的,一律退回原毕业学校。

    3、学生必须有接受单位。凡人事关系挂靠在中介机构,并无实际接受单位的毕业生,不予以办理进津就业手续。

    4、中央部委驻津单位,接受部位外院校及安置部委内院校非津生源毕业生均依照上述办法办理。因岗位需要特别安置的、接收部委内所属院校本科以下优秀毕业生的,要提前单独申报。经天津市及部委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5、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凡发现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 ,将毕业生退回原地,并追究当事者责任,取消单位接收非津生源毕业生的资格。 6、坚决制止毕业生进津就业工作中的乱收费现象。凡发现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违章收费,有关部门将严肃处理。

    7、本实施办法由天津市教委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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