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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劳动者应聘是否应交押金?

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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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大专毕业生苏小姐在劳动力市场求职,报名应聘一家稍有规模的某私营电子企业。这家电子公司的老板当场收取每位应聘者600元押金,不交押金者不予录用。苏小姐觉得现在找份工作不容易,就交了600元押金,被某电子公司录用,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苏小姐上了一个多月班后,拿到了劳动保障部门发送的《职工维权手册》,得知企业收取押金是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于是向老板要求退还600元押金。老板宣称押金要到劳动合同期满才能退还苏小姐,如果苏小姐要退还,公司将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解除与苏小姐的劳动合同。苏小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调查审理,作出裁决:某电子公司立即退还苏小姐的押金600元,并不得解除与苏小姐的劳动合同。

  评析:近年来,由于在劳动力市场上出现了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劳动者求职就业较为困难。有的用人单位就利用求职人员急于就业的心理,向求职人员收取报名费、培训费、押金、保证金等,并作为能否录用的决定条件来要挟,迫使求职人员向用人单位交纳不合理的费用。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劳动者的劳动就业的权利,只要是在招用计划之内,符合本单位用人条件的,就应当录用,不得以其它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附加条件作为否决因素;也不能在录用求职应聘者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后,随意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剥夺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权利。对此,《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还明文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向求职者收取报名费、登记费、资料费或者变相收取其他费用;不得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押金等;不得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件。”“被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未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见,某电子公司收取苏小姐押金,并要在履行完劳动合同后才退还,否则以试用不合格为由与苏小姐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依法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这一案例可以给人们两点启示:一是劳动者不能因为就业难而屈从于用人单位,任其侵犯自己的权益,而应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劳动监察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二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人员,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防止qq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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