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勤是2000年7月毕业的研究生,毕业后到了一家国有银行。可是经过几个月的工作,发现这里的待遇、特别是机制不适合以后的发展,因此向单位提出辞职。人事部门以没有签订协议(是单位拟定的一个协议,其中规定服务期限为5年,违约金额每年1.2万,试用期或见习期一年)为由,不同意辞职。她是外地生源,现在户口已经落在上海,档案也已经调入单位,考虑到这些因素,她准备给单位适当的赔偿。和人事部门协商,但是他们坚持要求先签订协议,才可以辞职。她现在的做法是努力和单位协商,但是没有什么具体效果。她说,假如她在一个月后主动离开单位,单位大概会扣留她的档案材料。对于这种情况,小勤现在最想知道的是:是否有相应的法律支持?如何才能让单位同意其辞职,而顺利地转出材料?
小勤工作的这家银行的人事协议中,有一处明显违反劳动法规,即有关试用期的规定。据《法制日报》报道,上海市新近颁布的《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许设试用期。另外《通知》还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到一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至三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根据上述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是约定试用期的必备前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单独签订的试用期合同,其所约定的试用期无效,这一期限应视作劳动合同的期限;而超出有关部门规定期限的那部分试用期,也应视作劳动合同的期限。
既然已经准备辞职,单位要求签订协议的目的不外乎是想通过协议对她进行约束,从而给她的辞职制造一些有法律依据的麻烦。因此,她现在完全可以拒绝签订此协议。当然,如果正如她所言,单位拟订的协议中有试用期的约定,她可以先签订这一协议,从而利用试用期赋予劳动者的自由辞职权,为辞职创造有利的条件。按照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在正式合同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由此给对方带来的经济损失。但不管在哪个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后,单位都无权扣留员工的档案。因此,在目前情况下,与单位认真协商一下是比较理想的方法,关键时,可以主动提出给单位以适当的补偿。假如在一个月后离开单位,单位扣押她的档案不放,可以提起劳动仲裁,到时通过劳动监察举报的途径来寻求问题的解决。
资料来源:无忧工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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