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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政策问答

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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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分毕业生的就业

  国家教育部本科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就业原则是: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在一定范围内落实就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国家负责派遣;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可将其档案和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由当地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帮助推荐就业。

  北京地区高校统分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原则是: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一定范围内的供需见面,通过双向选择办法,由学校推荐毕业生就业。

  2、本、专科毕业生就业范围

  国家教育部直属高校的毕业生,由国家教育部负责在全国范围内安排就业。国务院部委所属高校毕业生,原则上在本系统、本行业内安排就业。地方所定高校的毕业生由各地方负责,原则上在本地区内安排就业。

  3、委托培养与定向生的就业政策

  国家教育部规定定向生、委培生按合同就业。

  北京地区在执行国家教育部政策过程中,对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原地区、原单位就业的个别定向、委培生,在征得原定向、委培单位同意,并处理好相互经济关系,属在原市、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用人单位间调整的,由北京市教委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需跨部委、跨省调整的,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国家教育部审批并下达调整计划,北京市教委按照调整计划办理改派手续。 4、自费毕业生的就业政策

  国家对自费毕业生的就业政策是:国家招生计划内招收的自费生(含电大、函授普通专科班)毕业后自主择业,在规定时间内找到单位由地方主管调配部门开具《报到证》。

  北京地区规定,自费毕业生按政策在原生源省市自主择业。凡计划招收的自费毕业生,在毕业一年之内找到接受单位的,均可以为其办理派遣手续。自费生到各种非公有制经济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就业,该单位的人事档案关于应当是挂靠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经人才机构盖章同意接收该毕业生后,学校才能为其办理派遣手续。超过规定时间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毕业生,将其档案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地街道,自谋职业。

  5、农村户口自费生的就业政策

  农村户口的自费生,被用人单位录用后(不含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在纪委下达的农转非人口计划内,凭学校所在地省级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开具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到录用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落非农业户口。

  北京生源农村户口的自费生,如其接收单位为北京市属单位,则应由接受单位主管部门上报市人事局为其解决农转非户口指标。

  6、师范毕业生的就业

  国家对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政策是: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内就业。北京地区除了遵循国家教育部对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大原则外,对其中的保送生、推荐生应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原则分配工作。师范专业的毕业生如在教育系统外就业。原则上应缴纳全部培养费及师范奖学金后在系统外就业。

  北京市属师范院校的毕业生、保送生原则上回原保送学校任教,如原保送学校不需要,可以在本区县范围内由教育主管机构的人事部门调整到其它学校任教,城近郊八个区的统分毕业生分别在 城区和 近郊区范围内双向选择。远郊区县生源的毕业生分别回原区县就业。获“市级优秀毕业生”称号的统分师范毕业生允许在全市教育系统内选择就业。

  7、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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