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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人口管理

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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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 条例》、《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 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外地来京人员及容留、雇佣外地来京人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管理与服务。

  第一节 办理《暂住证》

  第二百九十五条 本市对外地来京人员实行暂住登记和《暂住证》制度 。《暂住证》是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临时居住的合法身份证明;外地来京人员到达本市后, 应在三日内到其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其中,年满16周岁,在本市暂住时间拟超过一 个月的或者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办理暂住登记的同时申领 《暂住证》。
 
  第二百九十六条 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应当持以下证件证明 材料到暂住地派出所办理手续: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原籍乡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育龄妇女应当提交原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二张。

  第二百九十七条 办理《暂住证》

  (一)暂住在本市居民或者农民户内的人员,由户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二)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工棚内的人员,由留住单位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三)暂住在出租房内的人员,由房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房主的户口簿和《房屋租赁许可证》、《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四)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单位的人员,由店方进行住宿登记;对其中应当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由店方向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

   第二百九十八条 《暂住证》管理

  (一)《暂住证》由外地来京人员随身携带,以备公安人员查验。
  
  (二)《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逾期作废。有效期将满的,应当在期满前十日内到暂住地派出所重新办理《暂住证》。

  (三)外地来京人员在《暂住证》有效期内变更暂住地址的,应当持《暂住证》到原发 证机关办理迁出登记,并向新暂住地派出所办理迁入登记。

  (四)外地来京人员离开本市,应当向暂住地派出所办理注销登记;已领取《暂住证 》的,应当将《暂住证》交回派出所。
     
  (五)外地来京人员遗失《暂住证》的,应当及时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重新补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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