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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学字(1990)第10号 一、凡属国家统一分配派遣的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只限北京市生源),在下列情况下可将人事档案存入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人才流动中转库或区、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中转库:
二、凡符合上述条件拟将人事档案存入中转库的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需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存档手续: 1.本市外商独资企业、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包括独资和合资)需要招收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由招收企业出具招收证明,市人才流动中转库出具接收证明,经上级主管计划部门批准,列入分配计划,由市高教局派遣到市人事局(注明招收企业的名称)。毕业生档案转北京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才流动中转库。 2.凡目前由市、区、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中转库管理人事档案的本市中外合资企业、集体企事业、民办机构、乡镇企业需要招收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由招收企业出具招收证明,市、区、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中转库出具接收证明,经上级主管计划部门批准,列入分配计划,由市高教局派遣到市、区、县人事局(注明招收企业或单位名称)。毕业生档案可分别转到市、区、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中转库。 3.毕业生分配派遣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对未列入国家计划统一分配的毕业生或未办理派遣手续的毕业生,各外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事业、民办机构一律不得自行招收,市、区、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中转库不得为其保存人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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