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进一步做好全市综合治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加大我市统一管理劳务用工的力度,增强政府职能部门宏观调控外来劳动力的整体能力,最终实现“控制总量、管好存量、提高质量、按需流动”的劳动用工管理目标,维护特区的社会治安和良好秩序,现就深圳经济特区办理1999年度劳务用工和聘、派干部手续及劳务暂住证手续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按照《深圳市居民按比例就业暂行办法》的规定确定续用人数。因生产经营需要新增劳务工的,在招用前应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需新增聘、派干部的,在招聘前应向人事部门提出申请,招聘后分别到劳动、人事部门办理用工和聘、派干部手续并到暂住地派出所办理劳务暂住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灾区农村劳动力就业安置和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1998]138号)文件精神,为避免春节后可能出现的“民工潮”,春节后一个月(1999年2月16日至3月15日)暂停招收新增外省劳动力。
二、各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聘用人员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核验工作。办理用工和聘、派干部手续时须提交与所在区、街道(镇)计生管理部门签订的《流动(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复印件(查验原件)。
三、为加强政府部门对外来劳动力的调控力度,1999年度的劳务用工手续办理工作,打破以往“市属”、“区属”的企业隶属关系界限,实行市、区劳动部门交叉办证。即:市、区劳动部门在特区内共设置21个办理劳务用工手续的固定工作网点。其中各区、计划单列单位所设网点办理用工手续的受理权限,除辖区所属用人单位外,还可受理任何原市属企业的用工手续,但不能受理其它区及计划单列单位企业的用工手续;市劳动部门所设网点可受理特区内所有用人单位的用工手续。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凭原有的《劳务工指标登记本》(新办企业凭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到所属区或市劳动部门的工作网点办理劳务用工手续。
各办理劳务用工手续工作点,要同时办理劳务工劳动合同鉴证,但劳动争议处理等项劳动工作业务,仍按各用人单位原来的隶属关系处理。
四、用人单位聘派干部应到人事部门办证网点办理聘派手续,其聘派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所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由相应的人事部门负责处理。
五、为加强个体工商户劳务用工的管理,1999年度实行个体工商户劳务用工手续由辖区个体劳动者协会或分会统一集中办理的办法。即菜市场、小商品市场、街道门店、居民屋村小商店的经营从业人员和持临时营业执照、摆卖证在居民屋村、小街小巷摆摊设点从事零售、修理、服务的暂住人员由所在区个体劳动者协会或分会集中到区劳动局办理用工手续。
六、1999年度劳务暂住证的办理有效期限分一年期和二年期两种期限,用人单位可根据经营生产情况确定办理有效期限。
七、为实现劳务工和聘派干部管理操作程序的规范化、操作手段的科学化,提高工作效率,并方便财政监督,从1999年度开始,特区内推行统一的电脑管理信息系统,并实行城市增容费征收的电脑打单方式。用人单位应积极配合,认真审核本单位的用工和聘派干部数量、上岗时间(或续办时间)以及暂住派出所名称,以尽量减少操作中的失误。
八、宝安、龙岗两区应按照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宝安、龙岗两区部分暂住人员申领深圳经济特区暂住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办[1998]121号)规定,严格审查控制特区劳务暂住证的申请,不得超越规定范围办理。
九、办理劳务用工,聘、派干部手续及劳务暂住证的程序,所用表格、相片要求与1998年基本相同。
十、各用人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劳务用工,聘、派干部手续和劳务暂住证的办理工作。不准跨暂住地派出所辖区办证或为非本单位人员代办劳务暂住证。办理暂住证的收费,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代办暂住证牟利。禁止任何部门借为企业服务之名开设办理用工手续和劳务暂住证“一条龙”服务点,市劳动、人事、公安、财政、计生等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网点办理劳务工,聘、派干部手续和劳务暂住证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一经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并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确保办理劳务工,聘、派干部手续和劳务暂住证的工作顺利有序地进行。
欢迎各用人单位及人民群众予以监督。
联系或投诉电话:
市劳动局:2249585
市人事局:2122395
市公安局:5576355-5412
市财政局:3938912
市工商局:5565627
市计生办:2243964 附:
办理劳务用工和聘派干部及劳务暂住证工作网点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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